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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交流推動委員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四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十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七屆第一次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三屆理監事臨時會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推動兩岸氣象學術與科技交流,依大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兩岸交流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監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理事會票選之。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綜理會務,並定期向理監事會報告工作進度。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學會會員始得擔任。因本委員會有其特殊性及功能性,人選需有單位的代表性,並已擔任本學會之理事、監事或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宜。
第五條: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