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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組織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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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委員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理監事會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Ο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三屆理監事臨時會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處理下列事務:
一、推動學術研討活動
二、學術諮詢規劃
三、推展國際學術交流
四、辦理論文獎及獎學金事宜
特依學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理事會票選之。得票最高者為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之資格,為最近五年內曾在本學會出版之「大氣科學」或「地球科學集刊:TAO」發表四篇(含)及以上之論文,且具有本學會正式會員資格者。
第五條:本委員會召集人應列席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