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四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十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推動兩岸氣象學術與科技交流,依大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兩岸交流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監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理事票選之。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綜理會務,並定期向理監事會報告工作進度。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學會會員始得擔任。因本委員會有其特殊性及功能性,人選需有單位的代表性,並以擔任本學會之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為宜。
第五條:本章程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