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出版「大氣科學」特依學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大氣科學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編,綜理會務,由理事會票選之。主任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委員7-9人,由主任委員提名送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需為本學會正式會員,且曾於最近五年內在本會所出版期刊發表論文,主任委員四篇、委員二篇或以上者,始得為候選人。
第六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七條: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