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氣象學會為處理下列事務:
一、協調推動氣象技術之發展及交流
二、出版會刊及氣象技術刊物,會刊應包括專題報導與評介、新聞與回響、通告、學會活動等
三、氣象技術諮詢
特依學會會章第十九條設立「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受理事會督導,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理事會票選之。得票最高者為召集人,負責綜理會務。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凡氣象學會正式會員且善盡義務者得為本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五條:本委員會召集人應列席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六條: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