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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會章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十七日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47)內社18508號通知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廿八日第十六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63.5.22台內社字第58978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九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67.6.18台內社字第74016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廿七日第廿一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68.9.26台內社字第3711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廿一日第廿七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74.6.05台(74)內社字第37697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廿一日第廿八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76.1.08台(75)內社字第41775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廿一日第三十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77.7.07台(77)內社字第61611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廿一日第卅一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78.4.13台(78)內社字第69451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廿一日第卅二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79.4.16台(79)內社字第79566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三日第卅五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82.6.28台(82)內社字第831383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第卅九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86.5.06台(86)內社字第861380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廿日第四十一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88.6.07台(88)內社字第882090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一日第四七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94.05.19台內社字第094001994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一日第四九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96.05.17台內社字第0960075386 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三日第五一屆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98.05.18台內社字第0980092680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氣象學會」(Meteorological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對內得簡稱「中國氣象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氣象學術,交換氣象學識,藉以促進氣象科學之進步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設辦事處。

第 五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國科會、教育部。

第二章 會 務

第 六 條 本會舉辦之會務如下:

一、關於氣象學術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氣象學識經驗之介紹與交換事項。

三、關於國家氣象事業發展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國內氣象學術機構或團體間之聯繫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普通會員--凡曾研究有關氣象學科或有研究興趣,曾任或現任氣象有關職務並贊成本會會章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預備會員--凡在各大專有關大氣科學或氣象科系就讀,並對氣象有研究興趣,願遵守本會會章,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預備會員。預備會員具有第一款資格者,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普通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會章之學術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以盡義務。

四、名譽會員--凡對於本會會務之發展有重大協助或特殊供獻者,由會員五人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會 士--凡本會會員在氣象學術上有特殊成就或研究成果對氣象學術理論及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助益者,經理監事三人或會員十人之提議,由學術和技術委員會審查屬實,並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得為本會之會士。本項會士人選每年提名推薦人數不得超過普通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一,獲選者由會員大會正式頒發證書表揚。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則如下: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享受本會出版書刊之免費供應及刊登廣告之優惠折扣。

四、得向本會提出有關氣象之諮詢與申請協助。

五、享受本會規定各種權利。

  但預備會員、名譽會員無前項第二款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兩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得設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每兩年改選一次,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出至少一倍候選人參考名單,但會員有自由選舉之權,不受名單之限制。凡選舉皆用無記名法,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得設副秘書長二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另置秘書若干名協助秘書長辦理會中各項事務,秘書之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選任職員均為義務職,惟聘任人員得酌給津貼。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會章。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五、各種會務大綱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件。

  二、辦理監事會移付案件。

  三、會外委託事件。

第廿二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擔任大會主席。

  三、召集大會及理監事會。

  四、經常處理本會會務。 

第廿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履行義務事項。

  二、經費之稽核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遇重要事故,經理事會認有必要,或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需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監事會等決議仿此。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章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

  普通會員:100元 團體會員:5,000元 預備會員:50元

二、常年會費

  普通會員:200元 團體會員:5,000元 預備會員:100元

三、會員捐款(捐助人倘有特別指定用途須依照其意旨)。

四、機關團體補助。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核備,再將審察結果一並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所有,應歸屬所在地其他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有必須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卅三條 本會章程經大會之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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